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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少女曾試圖反抗,卻遭男性友人以身材優勢奮力壓制,難以反抗,被強脫去衣褲性侵,當時閨密則在一旁與男友做愛。想不到,10 分鐘後,竟換陳男上前接手、性侵少女得逞,男性友人則與閨密在旁發生性關係,之後又回頭性侵少女,事發後少女心生恐懼向母親陳述經過,在母親陪同下報案。
陳男到案後辯稱與少女是你情我願,雖有發生性關係但絕非性侵。不過,少女指控當時先是遭男性友人性侵後,10 分鐘後男性友人向陳男大喊「換人啦!」陳男即與男性友人接手性侵。閨密到庭證稱,事發後少女怕連累閨密及其男友,不敢馬上報警只是一直哭。台中地院考量少女當時剛滿 18 歲,屬心智尚未成熟之人,突遭友人性侵深感恐懼,但因年紀小、應變能力較低,雖試圖求救也不敢大聲呼喊、逃跑,為此認定陳男有罪,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 7 年 6 月徒刑,男性友人則另案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