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備之總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前項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得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經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修正之。」
其實台灣民眾常把「備用容量率」與「備轉容量率」兩個概念搞混,「備用容量」是指所有機組總發電容量,扣除一年當中最高用電尖峰換算所得的數值,數值越高供電越穩。但發電機組總需要維修、保養,所以「備轉容量」就是指當天所發的電,扣除當日用電換算的數據。
在去年發生 815 全台大停電後,藍營前政務官們群起攻訐民進黨政府調低電力備載容量,導致大潭電廠跳電後,瞬間減少十二%電力供應,才一下讓全台灣陷入停電恐慌。
當時徐國勇的回應是,《電業法》相關法令,僅針對「備載容量」訂定十五%的上限,上述規定僅屬建議性質,並沒有規定下限。但其實法規規定的是備用容量,而非「備載容量」。不論如何,本次經濟部報告上出現的備用容量率達十五%以上,與法規並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