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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於3月21日收到排協函報簽署聲明書回收資料,於23日即由本署王副署長召集選務監督委員會討論。與會委員除本署業務代表外,包含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教育部法制處法規委員、中央及地方機關、體育團體、體育改革聯會等代表、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委員在內,針對協會發出3,504份聲明書,回收2,980份及無法回收524份之情形進行討論,會議中代表體育改革聯會的張祐銓委員,亦提出體育改革聯會查看監視器畫面判讀結果並推論排協繳費不法情事,惟多數委員表達體育署係行政機關,其職權範圍有限且會員資格應回歸協會認定,並由排協自負法律責任,認為目前已就排協的回應及所提出聲明書釐清,行政調查應可暫告段落,故原則同意排協恢復改選作業,並作成三點決議略述如下:(一)本次無法提供聲明書之524人,因無法明確確認其入會意願,故建議本次改選不具選舉權。(二)排協已針對集體代繳提出具體報告及負有法律責任之2,980份會員聲明書,故原則同意恢復改選作業。(三)因會員結構已發生改變,排協應重新公告會員名冊及辦理理事暨監事人員參選登記。
體育署表示,本案自體改聯會檢舉以來,共召開4次委員會會議,歷經近2個月時間調查,已釐清並於職權範圍內做上述行政裁量,惟礙於行政機關權責有限,無法介入會員與排協間私法會員關係之認定,惟本署於調查過程中已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在改選爭議落幕前暫不發還排協,本署亦確保資料存證,絕無包庇情形。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也強調,任何促進體育改革的意見,體育署重視及傾聽,惟體育改革乃全民之期盼,期望關心體育發展的國人,能以實際參與、多方合作方式,一起推進我國各項體育運動發展,讓修法儘速完成,向前邁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