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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層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當時市府同意備查,並依法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惟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市府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而市府工務處表示,市府通知遠雄建設本建案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遠雄建設皆置之不理,而後更擅自興建建築物,市府為公共安全盡把關之責,於105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