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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市場派進逼,大同聲明指出,公司在章程額定資本額額度內辦理發行新股,是專屬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在去年 12 月 21 日決議通過的國內現金增資案,於法有據。
大同表示,去年 5 月 11 日股東會討論的「籌措長期資金案」,就辦理「現金增資」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56.41%贊成通過,可見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更是獲股東會決議支持,實無短期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相同議案的必要。
大同強調,現金增資是由原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是原股東的固有權;且現金增資在短期內就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股東來函以反對現增案為由要求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顯不合理也欠缺正當性。
大同再度解釋,前董事長林蔚山自辭任董事及董事長後,未參與任何決策。其官司與其他公司無涉,且該案仍在上訴中,尚未定讞;投保中心已提起代位的民事訴訟,同一民事案件無法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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