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 負責人可關三年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若未依規定而無預警停飛,最高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圖/NOWnews資料照)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若未依規定而無預警停飛,最高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江昱逵/台北報導

2016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損,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並提計畫,若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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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報停飛計畫,未依規定申請停業,違者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公司負責人未依規定申請停業,則可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申報或不依計畫執行,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可處公司負責人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鑑於民航公司經營與管理需更多政府介入,在民航公司董事會增加公益性質獨立董事,未來20億元資本額以上的民航公司,強制設獨立董事1人,人選須送交通部備查。

此外,有關於無人機管理部分,未來無論是人工智慧或遙控無人機皆須納管,重量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有一定功能者,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且應設射頻識別功能,以供民航局規範、識別,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若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無人機,違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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