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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馬克在聽證上宣稱已改善許多防護措施,能不能讓臉書在這波管制審視下安全下樁呢?恐怕很難。鑒於臉書已失去公信力,缺乏第三公正人的改革不是自律,無法讓民眾信賴。臉書應建立獨立的外部資安審核機制,如同會計師或審計制度,由其簽證隱私保護措施,定期公告。臉書也應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接受消費者申訴並調查其營業措施有無侵害特定消費者的隱私。
不消說,如果臉書之前都做了上述自律,今日也不會有8700萬人的個資被不當使用。所以不是不能也,而是不為也!至於臉書為什麼不願自律呢?也許是如馬克言,使用者希望一個開放的平台,連結全世界;也有可能是80%營收來自廣告的營運模式其實奠基於龐大與精準的個資收集,與使用者的隱私保護是一場零和賽局。所以收集個資是臉書的浮士德誘惑,故馬克表達,如果要完全的隱私保障,付費的會員制臉書應是解方。
管制原理告訴我們,當自律不可能時,他律就變得必要。即便在一片嘲笑聲中,南卡的共和黨參議員Lindsey Graham仍問了一個關鍵問題:臉書在競業中算不算獨占?馬克在這少數的時刻裡,竟顯得有點詞不達意。案例顯示,獨占所衍生的反競爭行為,從來沒有辦法以自律禁制。故要求被界定為獨占業者的臉書擔負公共義務是可行的,例如:臉書應將各政治群體內使用者的討論樣態,以去識別化的總體資料(aggregate anonymous data)方式釋出,提供他人研究。透過資訊透明,我們可更了解臉書推播機制,避免人們因處在同溫層被誤導,導致更大的社會隔閡。其次,臉書也應釋出必要數據(essential data)給競爭業者,避免後者處於不利競爭狀態。
歷史總是不斷地重複自己,每一個科技霸主在當時都是不可一世的,但最終都走到管制的道路上,從IBM、AT&T到微軟,無一例外。《經濟學人》報導臉書去年花了1150萬美元在華府遊說,它做了所有獨占業者都會做的事,但它並沒有更高的道德優越性,故管制政策出鞘是遲早的事。當然,政客們在做到智慧管制前仍有很高的學習曲線需克服,但臉書採取什麼立場:是學AT&T的「少輸為贏」(winning by losing)妥協;還是堅持自我治癒的能力,將會影響管制的幅度與密度。
●作者:周韻采/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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