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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定義,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為屬於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
此外,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較不容易,為了讓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正確核認醫療費用支出,列舉扣除醫藥費用,以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若就診的醫療機構沒有符合上述規定,則不得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臺北國稅局表示,2017 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並採用列舉扣除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應注意支付醫療院、所 的醫療費用是否符合規定,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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