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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指出,鑑於選罷法現行條文中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還要確認該等賄賂的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的查察,不符合遏止賄選、端正選風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
提案指出,現行條文中,有關沒收、追徵的規定都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中明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外,刪除收受賄賂的沒收、追徵相關規定,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向中央社記者說,這次修法是由行政部門提出,是配合刑法沒收專章通過後的整體修法,「把原來的漏洞補齊」。(編輯:林沂鋒)10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