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不過僑力公司涉嫌浮報施作項目單價,雙方未能談妥價格下召開協調會,相關工程費給付爭議則依契約規定提付仲裁。
檢方調查,陳猷龍涉嫌在擔任此案仲裁人時,收取僑力公司簡姓實際負責人50萬元,另一名詹姓仲裁人也涉嫌收賄;他們忽略公所提出的證據、未進行必要調查,並在97年12月間做出仲裁判斷,除要新莊區公所依工程進度給付3419萬餘元工程款,還要再給僑力公司7200多萬元的仲裁賠付款。
檢方偵辦後,依仲裁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期約賄賂等罪嫌,起訴陳猷龍、詹姓仲裁人等人。
一審法院判陳猷龍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簡姓實際負責人的歷次陳述不一、可信度有疑,事證不足,因此維持陳猷龍一審的無罪判決。
至於詹姓仲裁人部分,高院審理後認定,詹姓被告身為仲裁人,竟透過白手套向簡姓實際負責人索賄,違背仲裁職務,原審依相關規定給予減刑自有未當,因此改判詹6年徒刑(原審判處2年6月)。(編輯:張芷瑄/李亨山)10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