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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委員會初步通過新增提供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台幣 4 萬元,求職廣告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需載明薪資級距;如果雇主違法,可罰6萬至30萬元不等之罰鍰。
同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原訂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性別、性傾向等歧視求職者,修正條文增列不得設定星座、血型為求職條件。
此外,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通過,在台聘雇外國人可從事工作中,原先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雇外國語文教師,放寬為不分學科的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