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低於4萬元不得標示「薪資面議」

▲針對「高溫假」的議題,勞動部過去態度多持保留,不過勞動部長許銘春29日在立法院受訪時首度鬆口說,「這是個好問題,我們會來想想」。(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高溫假」的議題,勞動部過去態度多持保留,不過勞動部長許銘春29日在立法院受訪時首度鬆口說,「這是個好問題,我們會來想想」。(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江昱逵/台北報導

慣老闆退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19)日逐條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初審,若雇主給薪低於 4 萬元以下之職務,求職廣告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需載明薪資級距;同時也增列不得設定星座、血型為求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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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指出,坊間很多求職廣告,不論薪資高低皆以「薪資面議」標明,但當面試者到場時,卻開出低薪,讓很多求職者白跑一趟,甚至利用資訊的不對等或是不透明,試圖壓低薪資。

有鑑於此,委員會初步通過新增提供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台幣 4 萬元,求職廣告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需載明薪資級距;如果雇主違法,可罰6萬至30萬元不等之罰鍰。

同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原訂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性別、性傾向等歧視求職者,修正條文增列不得設定星座、血型為求職條件。

此外,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通過,在台聘雇外國人可從事工作中,原先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雇外國語文教師,放寬為不分學科的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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