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過半可召開股臨會 專家建議應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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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4日電)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等人今天召開公司法修法公聽會,與會的專家多聚焦在持股過半股東能召開股東臨時會的修法內容,建議要有配套措施;經濟部表示,審查時會與立委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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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23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正式進入逐條討論,民主進步黨立委蘇震清與莊瑞雄、江永昌、施義芳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新公司法修法與企業經營穩定」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共同與會討論相關的修法內容,並給予行政機關在修法上的建議與參考。

這次公司法修法,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第173之1條明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在今天的公聽會中,不少專家學者皆對此表達看法與意見,紛紛建議應要有審查機制的配套措施。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盈德表示,持股過半就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而不附帶任何條件,會讓市場上包括經營權的競爭更加白熱化,這對於公司的穩定經營,絕對不是好的做法。

律師陳業鑫表示,召開股東臨時會應該要加上限制,包括持股時間的設限,以及要知會董事會的程序,若董事會不同意,一定期間內未依法為召開股東會,再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甚至經過司法的介入審查,才能構成合法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前提要件。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也說,審查機制的建立,是在這次公司法173之1條修法不可或缺的,因此,董事會的審查、經濟部的審查、甚至引進司法的審查等建立審查機制,都是業界希望立委、行政機關在修法時能夠去考量的。

與會的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能夠召開股東會的原則上就是董事會與監察人,過去實務上就發生董事會或監察人因很多理由沒有召開股東會,因此這次修法就是要解決有召集權者卻不願意召集股東會所造成的僵局。

李鎂說,這次修法的想法是股東已持股過半,對於公司的經營有重要的地位,若對公司有何想法,既然持股已過半,應該有這樣的機會去召開股東會;她也說,這段時間確實有不少建議應要有配套措施,在法案逐條審查時,經濟部會與立委做進一步討論。(編輯:陳永昌)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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