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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投資基金,若持有的基金與另一基金合併,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在取得存續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年度,按存續或新設基金淨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認列基金利得,而非其實際處分存續或新設基金時,申報相關所得。
三、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並就剩餘殘值續提折舊時,要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不得自行擇定續提期間的起始日,而未接續該資產原耐用年限結束日。
四、營利事業會計年度如採曆年制,收入的認列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就應歸屬於本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收入或收益估列入帳,而非成本費用的入帳期間採 1 月至 12 月,而收入入帳期間卻為上年度 12 月至本年度 11 月,有違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及權責基礎。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免被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漏誤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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