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加水站街頭林立 水源水質嚴把關

▲環保局要求各加水站業者應先確認供水來源水質符合標準,並申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圖/高市環保局提供,2018.04.26)
▲環保局要求各加水站業者應先確認供水來源水質符合標準,並申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圖/高市環保局提供,2018.04.26)

記者蔡佳宏/高雄報導

雖然高雄市近年來的自來水水質檢測,都已經完全符合法規標準,不過仍然有部分民眾習慣前往加水站買水飲用,高市府環保局為保障各加水站的水源水質安全,要求各加水站業者應先確認供水來源水質符合標準,並申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截至今(107)年3月底,高雄市共計核發共732張許可證,其中只有10張以地下水作為水源(其中水源地在高雄市轄區內有4張,均位於大樹區),其餘722張都是以自來水作為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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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表示,高雄市加水站眾多,對於加水站水源水質管理,除業者新申請設置或展延申請時,均會派員前往查核其水源水質是否符合規定;如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環保局還會派員抽驗水中餘氯,以確認是否為自來水及查看管線是否錯接等等,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年。105~106年環保局共稽查了851站次,其餘氯均符合標準(0.2~1.0mg/L)。

如以地下水作為加水站水源,業者除需依水利法取得水權外,並應檢具符合50項檢測項目之水源水質檢驗報告,且其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只有1年。而且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時,仍需依規定檢具該水源水質符合50項之檢驗報告。近2年環保局抽驗以高雄市轄區水源作為包裝水盛裝水水源者,結果均符合標準;如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者,處新臺幣6~60萬元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環保局強調,目前核可加水站之供水水源,只有自來水和地下水等2種,如民眾到加水站買水時,發現加水站或水車載水之車廂標示「山泉水、泉水」等字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均不得誇張、易生誤解,也不得宣稱療效,違者依食安法規定裁處。

環保局長蔡孟裕提醒市民,到加水站買水時,應注意是否張貼環保局核發「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否仍屬有效。還有,民眾從加水站買完水後,記得應煮沸勿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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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