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如以地下水作為加水站水源,業者除需依水利法取得水權外,並應檢具符合50項檢測項目之水源水質檢驗報告,且其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只有1年。而且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時,仍需依規定檢具該水源水質符合50項之檢驗報告。近2年環保局抽驗以高雄市轄區水源作為包裝水盛裝水水源者,結果均符合標準;如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者,處新臺幣6~60萬元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環保局強調,目前核可加水站之供水水源,只有自來水和地下水等2種,如民眾到加水站買水時,發現加水站或水車載水之車廂標示「山泉水、泉水」等字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均不得誇張、易生誤解,也不得宣稱療效,違者依食安法規定裁處。
環保局長蔡孟裕提醒市民,到加水站買水時,應注意是否張貼環保局核發「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否仍屬有效。還有,民眾從加水站買完水後,記得應煮沸勿生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