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訂「因公殉職」定義 從優撫卹

▲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偕警政署長陳家欽探視遭撞死的國道第四警察大隊郭振雄、葉家豪兩交警,表示將爭取「因公殉職」從優辦理相關撫卹。(圖/NOWnews資料照)
▲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偕警政署長陳家欽探視遭撞死的國道第四警察大隊郭振雄、葉家豪兩交警,表示將爭取「因公殉職」從優辦理相關撫卹。(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邱明玉 / 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偕警政署長陳家欽探視遭撞死的國道第四警察大隊郭振雄、葉家豪兩交警,表示將爭取「因公殉職」從優辦理相關撫卹。內政部於26日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草案,這次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執勤時更安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依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由於警察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故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ㄧ,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