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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27 日,彰化地院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頂新自越南進口之油品取自病死豬、未經檢疫之豬屠體,也無具體證據證明頂新進口之原料油來自市場回收油。另頂新公司也提出精煉油屬正常程序,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彰化地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判魏應充等 6 人無罪。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歷經兩年審理,今二審宣判,合議庭撤銷原判決,判魏應充 15 年徒刑、其中 6 年可易科罰金,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峰、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各判 8 年 6 月,頂新後任總經理陳茂嘉判 11 年 6 月,頂新前屏東廠長曾啟明及品管組長蔡俊勇則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