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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定食安與詐欺均有罪理由,為大幸福油品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但頂新律師強調,二審審理期間透過外交部正式司法互助途徑,取得越南官方正式回函表示,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原料油脂時,已取得 Vinacontrol 公司出具可供人食用的公證報告,而對於大幸福公司出口給頂新製油的原料,經過精準檢驗確認屬於食用等級之原料油,可供人食用。
此外,律師強調,本案之相關證據包含食藥署核發給頂新每批進口豬油的合法輸入許可證,皆表示頂新豬油依法進口,除了需繳納 20% 食用油關稅之外,於海關更需接受抽檢,必須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後才可合法進口,由此便知頂新製油並無攙偽、假冒,更無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
律師指出,頂新油案一審時,曾因為檢察官所提出油品重金屬超標的檢驗結果,是抽樣方法不符標準所以無法證明豬油品質不佳,當時一審合議庭重新以標準方法抽驗的報告顯示,頂新越南豬油並非檢方質疑之回收油或餿水油。
頂新律師表示,原料油脂檢驗數據上的科學見解與專家證人的證述,跟法院判決認知有很大差距,且法律對於產品油脂的規範理當不能用於原料油脂,法院卻擴大解釋,也無視頂新油脂從原料到成品油脂品質都完全符合檢驗和國家規範。律師強調,審理過程所有證據皆顯示頂新製油絕無攙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對於台中高等法院宣判的結果感到十分遺憾,在正式收到判決文書後絕對會提起上訴,爭取最後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