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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循著白濁的水流深入山壁草叢中,發現山壁中有大量乳白且混濁的廢水排出,判斷為廢水源頭,快篩後發現廢水pH值(酸鹼值)為2.8,屬於強酸等級,並未發現急毒性反應,當場也採取水樣送實驗室做進一步鑑定,以釐清實際成分。
確認廢水排放源頭後,稽查員立即前往排出廢水山壁上方的陽明山水會館,發現會館的溫泉回收槽槽底破損,廢水連同沉積物經破洞排入山壁下方的磺溪中,當場確認汙染來源即為陽明山水會館。
業者也坦承,因回收槽體破損,擔心迴流廢水會倒流至館內造成淹水,因此將廢水直接排放,不知行為已違反環保法令;稽查員現場除責令業者立即停止排放外,並限期業者針對河川殘留溫泉沉積物進行清除,以免影響當地水質。
環保局說明,陽明山水會館已達到《水污染防治法》列管規模,依規定在排放廢水前應先取得許可,但業者未取得許可卻排出廢水,造成磺溪汙染,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後續將依水質檢驗結果從重論處,業者最高將面臨2000萬元罰鍰及停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