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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憲晴表示,為維護用路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攬客、爭道行駛、不當超車、不當變換車道、不當迴車、不遵守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發布之命令,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二、汽車超載等違規記違規點數二點。三、蛇行危駕、車速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闖紅燈、闖越平交道,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曾憲晴強調,違規裁處影響駕駛人生活重大,希望大家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營造「人守法、路順暢、車安全」的交通環境,維護用路人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