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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認為,自己月薪僅有 29K ,除繳納房租還得照顧有精神障礙的母親,且當時林賢喜過馬路闖紅燈也有過失,事發後自己曾多次至林家道歉,並提出保險理賠 200 萬元,再加上 50 萬元慰撫金,卻都未被林家接受,面對林家要求的鉅額賠償恐難以負擔。
經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林家要求的部分治喪費並無單據,且林家提供的土地買賣契約書上註明「建地」非墓地,律師也拒提供造墓契約書,認為林家墓地費用較一般行情高。法官依北市殯葬管理處各項服務標準,加上林賢喜身分地位,最後認定治喪費應為 71 萬元即可,又考量張男家境不富裕還得扶養母親,在精神慰撫金部分賠償每人 18 萬元即可。而事故發生時,因林賢喜闖紅燈、須自負 4 成責任,張男則須負 6 成責任,最後判張男僅需賠償林家 3 名子女 7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