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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發現該犯罪集團針對弱勢民眾(如中度智能障礙人士、患有身心障礙人士)為目標,劉姓主嫌率犯罪集團成員強押、恐嚇及逼迫被害人販賣繼承之名下土地及房產,或乘被害人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取得顯不相當重利(最高年息達420%),藉暴力及或言詞恐嚇「若不簽本票,就叫人把你帶去山上做掉」,脅迫被害人簽立超額本票(借款20萬元,簽立60萬元),使被害人陷入無力償還鉅額債務之處境。
不法集團再持不法取得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被害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即藉此成立債權;劉姓主嫌指示成員找上被害人家屬,提示法院裁定公文及被害人所簽立超額本票,向被害人家屬催索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