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人身保險列舉扣除部分,每人每年列舉扣除限額為2.4萬元,除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可列舉扣除外,去年出國旅行購買的旅平險、意外險也屬於人身保險,只要檢附證明也行,而且全民健康保險費、健保補充保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至於車險、火災保險、責任險,都是財產保險,則不得列舉扣除。
不過,元大人壽商品精算部副總經理張銘修提醒,有4種情況的人身保費不能列舉扣除。第一種是非直系親屬,也就是幫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繳的保險費,例如兄弟姊妹報稅時無法列舉扣除。
第二種為非撫養親屬,即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即使父母幫忙繳保險費,也不能列舉扣除,但子女可以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第三種情況則是要保人與被保人非同一申報,例如兒子為父親購買保險,但父親和兒子各自申報,兒子就不能列舉該筆保費。第四種情況就是政府未核准的保單,包括地下保單、境外保單都無法享有扣抵權利。
雖然買保險有一定的節稅功能,但台灣人壽表示,壽險商品主要目的為填補財務保障缺口,若不宜偏離此目的而投保,尤其根據國稅局以往死亡保險金實質課稅案例發現,被保險人在生前的短時間內,若有出現躉繳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等8種投保狀況,被歸類為有逃稅的疑慮。
由於稅務機關常以「實質課稅原則」為最高指導原則,一旦被認定保險給付對受益人來說是「實質經濟利益」,就可根據這原則進行課稅,過去認知以為安全的要、被保權益關係人,可能會面臨補稅,甚而被處高額罰鍰。
由於一份保單有3個關係人角色,要保人是擁有保單及出錢的人、被保險人是以自身生命身體為保險利益的保險對象、受益人是受領保險金的人,除了醫療險與意外險以外的保單,都是具有保單價值,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就有可能被課到贈與稅。因此,台灣人壽提醒,定期審閱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聰明規畫,才能在報稅或突發事故發生時,達到預留稅源及延續保障責任的多重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