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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意外太過突然,王婦完全沒看清楚對方車牌、車型、面貌、衣著等特徵,於是警方四處調閱監視器以及過往車輛是否有行車紀錄器,以釐清案情,終於在其中一輛當時經過的計程車行車紀錄器中,過濾出一名身穿紫色8號球衣騎士涉有重嫌。警方再調閱周遭路口數十支監視器,終於查到涉嫌肇事逃逸之賴姓男子。
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留在現場,協助就醫或雙方協商是否要報警處理或現場和解,方能離開現場。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賴男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