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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符合民法規定,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第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檢附該保護令影本;另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在有效期間內,也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國稅局說明,若 2017 年中取得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於 2018 年辦理 201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檢附該保護令影本,並於申報書中註明,即可與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不符合上開特殊情況,但無法合併申報的分居夫妻 (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 仍應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則必須另外附加相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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