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夫妻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除3種特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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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綜所稅,但財政部國稅局今 (10) 日表示,若有 3 種特殊狀況,包括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以及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等,可檢附證明文件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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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原則上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有以下特殊情況,可分開報稅。包括第一、符合民法規定,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須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第二、符合民法規定,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第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檢附該保護令影本;另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在有效期間內,也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國稅局說明,若 2017 年中取得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於 2018 年辦理 201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檢附該保護令影本,並於申報書中註明,即可與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不符合上開特殊情況,但無法合併申報的分居夫妻 (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 仍應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則必須另外附加相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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