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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在104年2月間嫌前妻的飯菜不好吃,並丟擲餐具、發脾氣,甚至恐嚇要找黑道等;張女在身心疲累超過負荷的狀態下,將牛奶和農藥(納乃得)加入馬克杯給黃男喝。
黃男喝下毒牛奶後口吐白沫、倒地,張女見黃無動靜後打電話報警自首;黃男送醫後因中毒性休克身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根據相關事證,認定張女在犯案時處於部分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損,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相關規定減刑,改判處被告2年徒刑。
高院審酌,張女因長期遭前夫家暴、恐嚇,一時失慮而觸法,然而被告犯後坦承過錯、被害人家屬已表達願意原諒的意見等情況,諭知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怡璇/李亨山)1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