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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會成員李明遠表示,根據嘉義縣與台東縣政府規定,畜牧場需與周邊住戶距離一公里以上,「為何雲林縣做不到?」希望縣府修改法令,不要讓年輕人返鄉後,只能聞到養雞場、養豬場的臭味。
縣府農業處副處長陳炳坊出面接受陳情時表示,業者設置畜牧場,縣府都有依自治條例審查通過;縣府目前只有核發建設執照,至於業者後續申請的使用執照、畜牧登記,縣府將嚴格把關。
目前正在開議的雲林縣議會,今天也提案修正「雲林縣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第5條,將原先規定的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商店、廠房、機關、學校或住宅周界300公尺以上,修正為距離500公尺以上,並交付二讀會。
列席議會的副縣長丁彥哲表示,感謝議會對縣民生活與農業生產環境的關心,立即修正自治條例,縣府也將提出畜牧場設置密度、禽畜糞堆肥場及廢水處理中心距商店與住宅的距離等規範,避免畜牧產業超出環境負荷量。(編輯:張銘坤)1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