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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審酌王男原為宿舍管理員,又是消防特考合格受訓人員,原應潔身自愛恪守法令,雖犯後坦承犯行,但仍未取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對被害少女身心造成傷害,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共39罪,各處4月至3年2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及6月徒刑。
此外,宜蘭地院表示,檢察官雖提出被告曾要求7名少女在住家自拍全裸猥褻照片後,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王男瀏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法院審理後,認定構成要件不符,判處王男無罪。
宜蘭地院指出,檢方另起訴出王男曾在去年1月12日至去年7月5日與其中一名未滿16歲被害少女性交共21次,但其中7次因被害人陳述未明確,且缺乏其他補強證據,無法證明王男犯罪,因此7次性交部分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