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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秀能強調,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時,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且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事業場所內公開揭示之;另近年來勞動法規修訂頻繁,事業單位應注意法令變更情形適時修正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如受領未滿15歲工作者提供勞務,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工作許可後才能上工。
此外,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使勞工「停止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現在事業單位可即時線上通報,無需再行文報核,大幅減輕時限內通報之壓力。
新北市轄內的事業單位可透過手機、平板等手持裝置輸入「新北勞動雲」網址http://ilabor.ntpc.gov.tw,註冊後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