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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駕駛到案後,竟辯稱自己曾經有過腦中風,有時候發生過什麼事情會記不起來,對於事故發生完全沒有印象....等語。警方調出車輛行車紀錄器,証實劉男肇事後還頻頻回頭觀望事故情形,顯見其對交通事故根本就知情,對於辦稱自己對於事故沒有印象一詞,顯為卸責之詞。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劉男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