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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見當下沒有旁人,加上喝了酒壯膽,竟偷親小奈臉頰,見小奈沒有反應,行為更加脫序,開始脫下小奈的衣服和內衣,親吻小奈胸部和下體。小奈這時察覺有異,張開眼睛看到李男用手指和嘴巴性侵她,當場怒罵「你在幹嘛!」並立刻逃出套房打電話請另名同事來接她,兩人討論後決定報案處理。
桃園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罪刑,被依乘機性交罪判 3 年 2 個月有期徒刑。但李男認為自己只是酒後一時失去理智才犯下大錯,卻被重判,因此上訴希望減刑。
高院 2 次開庭時通知小奈出庭,但小奈身心受創,不願意再跟李男見面,只具狀表示「她造成我一輩子心靈受創,事後還毫無悔意,原判決還太輕。」高院審理李男的減刑各項理由,認定「性侵時間不久」、「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均無法作為減刑理由,且小奈也不願和解,全案維持原判,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