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客貨船齡超過20年需2年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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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3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船齡超過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5年降至2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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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船齡屆滿20年的船舶安全管理,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超過船齡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2年;違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為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初審條文則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人以上的客船、總噸位500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會中也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所提出的「船舶法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以及年齡超過65歲不能擔任驗船師的規定,讓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以及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

此外,為配合離岸風力發電廠等海洋設施的發展,並強化航行安全,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構核准後,應於設施的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及設施的安全。(編輯:鄭雪文)1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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