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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說,如果台灣有制訂餽贈罪,這些公務員或送錢的人就可以用餽贈罪來加以處罰,因為縱使沒有對價關係,也是有原因關係上的關聯性。
另有官員舉例,前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視導王玉升協助祭祀公業賣地,獲利新台幣1695萬元,但法院認為獲利與職務無對價關係改判無罪,未來類似這種無對價關係卻與職務有關聯性的案例,可望依餽贈罪處罰。
此外,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正副處長許正雄、楊國聰,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也被法院認為無對價關係判無罪。官員說,未來這類打點關係的賄賂也可適用餽贈罪。
至於研擬增訂的影響力交易罪,官員舉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為例,許志堅因擔任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按月收取建商新台幣11萬元,卸任後持續收取,但因不具公務員身分,法院就卸任後的部分判決無罪。
官員說,影響力交易罪規定只要是收人好處並幫人喬事情,購買及販賣影響力的人都犯罪,未來若有廠商看上退休公務員對現職公務員的影響力,而行賄請求退休公務員發揮影響力關說,即可依影響力交易罪論處。
官員再舉例,曾有民代以辦公室名義代轉陳情函,使民眾免遭裁罰,向民眾開口索討200萬元謝金,但檢察官認為民代未運用職務權力影響裁罰而不起訴,但未來檢察官可依影響力交易罪起訴此類案件。
此次研修還包括基本職務賄賂罪,只要公務員收賄與職務行使間有較為寬鬆的對價關係即成罪。
官員指出,過去曾有員警收受理容業者股利,但因他負責提報流氓而不負責查緝八大特種行業,因而獲判無罪,期望修法後杜絕此類案件再發生。(編輯:張銘坤)1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