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張男在105年3月3日遭緝獲,雄檢檢察官諭令發監執行,因此與余男等人犯坐上囚車,要分別解送至高雄第2監獄、高雄看守所。
解送過程中,余男與張男猛力拍打及踹踢車內囚室前後隔門,並高聲叫囂、大喊「放我出去」,也鼓動其餘人犯群起鼓譟,進而合力搖晃車身,作勢要讓車輛翻覆,以達成脫逃的目的。
所幸在戒護人員極力安撫並通報警網下,其餘人犯漸漸平靜而不再配合噪動,余男與張男未脫逃成功。
歷審法官根據證人證詞及車內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為余男、張男有前科,素行不佳,而且利用警備車設備、人力均較薄弱的場合,以強暴手段影響駕駛的行車穩定,升高發生行車事故的風險,犯罪所生影響重大,因此依脫逃罪,判處余2年2月徒刑、張2年徒刑。
案件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就此定讞。(編輯:方沛清)10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