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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男出庭時坦承犯行,但始終無悔意,甚至說自己計畫已久,更在庭上嗆家人「聽你在放屁」、「你等著我回來,保佑你長命百歲,保重身體啊」等語。全案一、二審時,均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 31 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院判決理由指出,翁男的數名親屬在起火前就因聞到汽油味到屋外查看,在餐廳起火後,其中 2 人拿著滅火器衝入火場搶救,過程中遭火灼傷,則 2 人的傷是否為翁男放火行為直接造成的?而翁男點火時,這些查看的家人已在屋外,除遭翁男持開山刀砍殺的一名家人外,翁男對其他人是否能成立殺人未遂罪?原判決並未詳細剖析、論斷明白,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此外,二審時傳喚為翁男進行心理鑑定的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沈勝昂作證,但僅諭知以鑑定人身分具結,未以證人身分具結,這部分欠缺法定程式,不能認是合法調查之證據,原判決採為判斷之依據,自屬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