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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指出,當時總統蔡英文欲出訪友邦,為喚起總統及社會大眾對空服員權利的關注,以利與華航協商,便於6月24日上午8時打電話,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後來他遭華航調職處分,先在105年7月初轉任地勤,並在105年11月4日遭解職。
黃男事後打官司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桃園地方法院在106年9月,做出確認黃男與華航間的僱傭關係存在等判決。
華航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華航的人評會決議,於105年11月4日解僱黃男,未罹勞基法所定的30日除斥期間。
高院認為,黃男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並非勞資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也使華航長年形塑維護飛航安全與空服員專業形象遭破壞殆盡,悖離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誠義務。華航按照員工獎懲相關規定並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對此,華航回應,公司向來將飛安當作企業存續根本,沒有灰色地帶;所有華航同仁都應恪遵安全規範與專業態度,任何不遵守規定的行為都不被容許。
華航強調,飛安議題只有是非,不應無限上綱工運訴求,合理化違法行為,以脅迫旅客引起社會恐慌作為鬥爭手段,公司尊重法院判決,也將貫徹維護飛安決心,絕不容許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編輯:李亨山)1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