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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在女子搭高鐵抵達苗栗後,陸續傳了多封訊息指引見面地點,卻與2名友人在暗中觀察,待女子不耐表明想要離開,才獨自駕車前往造橋鄉龍湖宮附近,隨後載她前往竹南龍鳳漁港、通霄鎮、銅鑼九華山等地閒晃。
起訴書中提到,林男將車輛開到山區產業道路,問女子要不要當他的小老婆,對方擔心遭受不測,先虛偽迎合,林男隨後將車停靠路旁,自駕駛座起身,不顧女子掙扎抵抗,以手指性侵,事後安撫表示會匯款10萬元給女子。
女方事後情緒崩潰,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指控林男性侵。
林男在偵查過程中否認性侵,辯稱對方以借錢為由,糾纏他外出見面,然檢方依驗傷單所載傷勢、女子胸罩、內褲採集到林男DNA檢體及雙方通聯紀錄等跡證,加上林男測謊未過,認定犯行,審酌警務人員竟知法犯法,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林男今天接受電訪時,反控女子是以身體當犯罪工具,誘惑員警發生關係,以逼迫對方拿錢和解,自己並非第一個受害者,「她都利用這種手段賺取金錢」,他也反告女子恐嚇取財、妨害名譽,靜待司法調查。
國道警察局第二大隊造橋分隊長戴元卿表示,林姓員警已調離其他單位,正由司法單位審理中。(編輯:梁君棣)1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