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刑事裁定未查事證 監院促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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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有民眾因案被判緩刑,但期間法院卻以未接受身心治療,以刑事裁定撤銷緩刑,民眾不服提抗告,卻被以逾期駁回;監察院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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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表示,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因案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法院以他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刑事裁定將他的緩刑宣告撤銷。他不服提出抗告,但台灣高等法院卻未詳查送達期日,認定抗告逾期而駁回聲請。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的調查報告,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

蔡崇義表示,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的刑事裁定有3項錯誤:法院認定的原審裁定送達日期有誤;法院認定的補充送達受僱人為陳訴人的配偶,並非社區管理員;法院漏未調查補充送達受僱人實際收受裁定的日期。

調查報告指出,基於人權保障的立場,拘束人身自由的刑事裁判救濟期間,理應較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救濟期間長,但現行刑事訴訟提起救濟的時間(上訴期間10日、抗告期間5日)僅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的一半,顯然過短。

因此,調查報告表示,司法院允宜考量文書送達方式的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以為因應。修法之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加強全民對審級救濟不變期間的法治教育,並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律師公會加強宣導。

蔡崇義指出,一般民眾應注意隨時和社區管理員及警衛室保持聯繫,若有法院送達文書,應立即通知住戶領取,否則影響上訴、抗告等審級救濟權利。

他也提醒民眾,各地方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甚至可以輔導人民辦理訴訟、上訴、報到、遞狀、訴訟扶助等事項。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地律師公會的法律服務處,也能發揮為民服務功能,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民眾接獲法院相關文件可以前往諮詢,避免影響自身訴訟權利。(編輯:蘇志宗)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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