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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南投地檢署的起訴書,賴男明知大客車是全氣壓煞車系統,下坡應用低速檔行駛,並降檔以引擎煞車降速,不可用高速檔下坡而連續踩煞車,以免煞車失靈,但賴男未注意,以高速檔行駛並連續踩煞車,導致空氣壓力儲存桶氣壓不足,且儀表顯示及警報響起時,也未停車檢查,繼續行駛約21.7公里後,煞車系統完全失靈。
賴男辯稱,遊覽車煞車系統失靈並非他造成,且駕車下山時,並未一直用腳踩煞車,而是使用輔助的引擎煞車系統,也就是透過降檔來減少腳踩煞車次數。
根據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報告,檢方認為,賴男在長下坡路段因煞車使用過度,導致氣壓不足,且儀錶板顯示氣壓不足及警報器鳴響時,仍未及時處置或停車檢查,繼續行駛,導致煞車使用過度,煞車鼓過熱而肇事,駕駛操作不當又疏忽未注意,是肇事原因。
檢方調查車輛保養維修紀錄及維修組長證人,遊覽車有定時進廠保養,且煞車系統事發前並無異常,106年8月3日、10月11日更換輪胎,也可佐證煞車系統失靈是人為操作不當。(編輯:施燕飛)10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