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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為台北律師公會所屬執業律師,他先在民國104年5月間,接受B男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又在同年6月,擔任A女的告訴代理人。
北律認為呂秋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移付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認為,兩個事件雖然有實質關聯,但A女、B男並無利益衝突,呂秋遠沒有迴避的必要,因此不予懲戒。
北律不服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原決議尚有不當,B男與A女是在不同事實主張的正、反兩面,這兩件訴訟事件具有利害衝突的實質關聯,因此近日撤銷原決議,呂秋遠應予申誡。(編輯:梁君棣)10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