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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到案坦承超速,但稱當時車道顯示為綠燈、且左邊還有施工圍籬,當下並無看見賴女騎車經過,等到看見時已來不及閃避。新北地院依據鑑定報告及當時在場的另 2 名目擊者證詞,認為肇事主因應是賴女「闖紅燈」,林男雖有超速,但基於路權觀念及信賴原則,4 度將林男不起訴。
賴女丈夫不滿聲請再議成功,檢方 5 度偵查後,認為林男當時若有遵守限速 30 公里未超速行駛,並注意車輛前方狀況,應可避免慘劇發生,且賴女 7 歲女堅稱媽媽有等綠燈才通行,檢方因此將林男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但新北地院法官鑑定後,認為林男即使遵守限速 30 公里行駛,煞車距離須 25.54 公尺左右,但現場僅有 20.9 公尺可供反應,仍無法閃避賴女,判定林男超速非車禍主因,又發現賴女 7 歲女 3 次證詞說法不一,最後法官判林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