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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轄內有一家提供醫美服務的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但民國105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的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因而研判該診所隱匿了執行業務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及其配偶的銀行往來帳戶後,發現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的現金存入情況,要求診所負責人說明。後來診所負責人坦言,存入銀行帳戶的現金其實是診所的自費收入,逃漏稅事實明確,因此核定補徵診所負責人綜所稅新台幣100萬元,並處以50萬元罰鍰。
國稅局官員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若漏報自費收入,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編輯:林孟汝)10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