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賴正鎰指出,大同條款通過後,如台積電與金控企業等,很容易就能被入主,且先前只有董事長有召開股東會的權益,現在更多人可自行召開,將使經營權鬧雙胞。
工總也認為,大同條款中持股 3 個月的時間太過短暫,將使別有居心的外來勢力馬上取得股權,並召開股東會推翻原先的經營權團隊,至少必須持股滿 1 年才可召開股東會,並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以及透過主管機關審核大股東資格,以抵禦陸資入主公司。
《公司法》今日修法三讀通過,修法的 148 條內包含第 9 條的 SOGO 條款、第 173-1 條的大同條款、與洗錢防制相關的第 22-1 條等,同時,也提供新創企業發展條件,避免新創事業於獲得金主投資後,喪失經營主導權,也增加籌資管道,並擴大適用無面額股與超低面額股。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