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三讀 工商界憂常上演經營權大戰

中央社 財經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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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幸宜台北6日電)公司法三讀通過,工商團體關注的大同條款,增訂持股3個月以上的過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工商團體憂心,未來恐將經常上演公司派與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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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今天同聲指出,持股過半股東可隨時召集股東臨時會,將使上市櫃公司經營權陷入動盪不安的處境,不利公司經營。

此次公司法翻修,工商團體最關切的就是第173條之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俗稱大同條款),工商團體修法前一再大聲疾呼,大同條款應有配套措施,呼籲應該增設持股時間限制,避免市場派藉由股東臨時會召集權利,隨時發動董事會改選,推翻公司現有的經營團隊。

根據今天三讀通過的公司法條文,第173條之一修法後增訂,未來持有3個月以上的過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林伯豐表示,持股滿3個月就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檻實在太低,認為至少也要滿6個月才合適,他建議,股東欲發動股東臨時會需先經過董事會同意,如果董事會不同意,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維持公司經營權穩定。

賴正鎰認為,持股限制滿3個月就能發動股東臨時會,等於沒有配套措施,尤其台股價格相對便宜,對於口袋深的市場派來說投資成本不算高,現在持股滿3個月就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未來公司派經營權將隨時面臨市場派插旗挑戰,更擔憂陸資可能因此侵門踏戶,台灣企業恐面臨被陸資「染紅」的危機。

賴正鎰指出,台灣很多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持股比重僅2到3成,有些企業大股東持股甚至僅一成左右,大同條款放寬讓持股滿3個月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可以預見,未來市場派可以透過持股與委託書雙管齊下,隨時挑戰公司派的經營權。

賴正鎰表示,商總將持續觀察大同條款修法後對市場的影響,未來不排除集結企業力量,向府院高層陳情,盼能比照一例一休,力拚翻盤。

工總在修法前也曾公開呼籲,主張召開股東臨時會前必須對大股東進行適格性審查,且持股期間至少要滿一年;對於持股過半的股東要召開股東臨時會,建議應先請求董事會召集,如果董事會15天內未召集,才能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編輯:張均懋)1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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