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莉亞颱風來襲 受災廠商把握災損3步驟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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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 8 號颱風瑪莉亞襲台,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如有遭受颱風災害損失的受災戶或受災廠商,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是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 30 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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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也針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的災害損失減免部分,說明相關申請方式如下,建議受災戶或受災廠商可先釐清,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一、    所得稅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至於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15 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 (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
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7 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 (進口貨物) 申請已納稅款的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的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可以依菸酒稅法第 6 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9 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 (進口菸酒) 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退還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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