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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千興公司有將事業所產出之污泥、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掩埋於廠區後方空地,經採集掩埋事業廢棄物樣品化驗,發現所含重金屬鉻等濃度均逾標準值,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隨即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
南檢並於107年7月9日指揮司法警察前往千興公司廠區等3處所執行搜索,開挖廠區南側空地、後方三角土地、退火爐下凹區等8處土地掩埋之事業廢棄物,發現千興公司將事業廢棄物就地掩埋於廠區內,初步計算掩埋重量約13600公噸,經XRF初篩結果,重金屬鉻含量約為11740mg/kg至53300mg/kg,估算該公司所節省之清除處理費用約新台幣3.5億元,檢察官彭盛智亦針對該公司不動產土地2筆、建物3筆等約2億元的資產,向法院聲請保全扣押獲准。
經彭盛智及南檢8位檢察官訊問後,認負責人葉姓及孫姓前廠長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前葉姓負責人具保25萬元,前謝姓副廠長具保15萬元,其他3名環保專責人員則具保5萬元到1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