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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第二年,爸爸依照約定,每月第 2 、 4 周的周日與女兒見面,並接回同遊、同宿。但媽媽從 102 年 4 月起,發現女兒開始出現親吻、舌吻、以手摸自己乳頭及下體,或要求媽媽親吻其乳頭等怪異行為。
媽媽擔心女兒情況,前往婦幼福利服務中心尋求諮詢,該中心人員獲悉後,經社會處保護服務科通報性侵害犯罪。直至民國 103 年 8 月間,女兒與爸爸會面後返家,媽媽在未幫女兒洗澡的情況下,由社工陪同,帶著女兒到醫院驗傷採證,果然採到前夫的 DNA ,因此報警處理。
經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將女童父親判刑 3 年 2 月,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