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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106年的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在職場歧視部分,男性有3.8%,女性有5.2%的比例受到年齡歧視,比種族、語言、宗教等比例高出許多。
年齡歧視中,不管在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解僱等方面,都曾經有相關案例。
在勞動條件方面,曾有公司因應金融風暴實施無薪假,卻規定從事同一職務的受僱者,40歲以上者無薪假的天數較多,明顯有年齡歧視。
調職方面,曾有公司調動年滿55歲的受僱者前往新成立部門推廣業務,並規定每人每年業績須達100萬元,否則考績會被打丙等。
獎懲部分,有公司規定在懲戒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受僱者時,45歲以上受僱者記1次大過就解僱,45歲以下受僱者則記3次大過才解僱。
訓練福利部分,有公司每年都會選派員工赴美國接受訓練,但只有「未滿40歲員工」有機會。解僱部分,公司則先解僱年滿55歲員工。
要解決年齡歧視,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受訪表示,可以參考國外做法,首先可以討論不要強制退休,因為強制退休本身就是個歧視。
辛炳隆指出,再來台灣應該要做研究,探討年齡歧視問題,也可討論要不要學習國外規定,像是企業聘僱中高齡者的比例要比照當地中高齡者的比例。(編輯:唐聲揚)1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