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律師全聯會表示,有關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的羈押聲請或通訊監察聲請,應更加審慎為之,以避免羈押取供或釣魚式監聽之情形發生。現行洗錢防制法將律師納入洗錢防制體系,造成律師就洗錢防制的通報義務,與律師對委任人保密義務的衝突,應對洗錢防制法中有關律師通報責任及範圍,再予檢討修正。
律師全聯會也說,法務部委託律師全聯會辦理律師職前訓練,但律師職前訓練的經費卻逐年下修,致使現行每位律師職前訓練學員僅得分配到新台幣3581元的訓練經費,不足辦理律師職前訓練,比起司法官訓練經費更顯微不足道。
律師全聯會建議,檢察體系應強化對國家科技與產業的專業知識,執法作為應與時俱進,避免因觀念與認知的差異,影響創新產業發展。此外法務部就已判決確定的冤案救援審查機制應再予檢討,尤其應考慮引進非法律專業背景的外部委員參與其中。(編輯:張銘坤)1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