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遺屬年金自申請時發放 大法官宣告違憲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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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766號解釋,認為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限制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遺屬年金發放時點從申請時開始起算的規定違憲,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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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依現行規定,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而符合資格者,遺屬年金從申請時開始發放,但申請時點與死亡而符合資格的時間點或有落差,有民眾因為沒有馬上申請,而短領遺屬年金。

大法官會議舉例,若被保險人於102年7月死亡而符合資格,但遺屬直到102年10月才申請遺屬年金,勞保局依規定從102年10月起算發放,即有3個月的遺屬年金應發放而未發放。

大法官會議指出,遺屬年金應從死亡而符合資格時起算,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今起失效,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的遺屬,若因未即時申請而短領遺屬年金,可申請追溯補給5年時效內的遺屬年金,今起應盡速申請。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聲請人配偶於民國99年死亡,遺屬於101年申請發給遺屬年金,勞保局核定自101年1月起按月發給新台幣3500元年金,但家屬認為應從死亡的99年開始發給。

大法官會議認為,遺屬年金目的在於謀求生活安定,遺屬有權請求給付,屬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財產上的價值,應受憲法財產權的保障,現行規定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大法官會議指出,立法者也發現以申請時點開始起算遺屬年金有爭議,因此曾修法規定自105年3月1日起死亡者,以死亡且符合資格時作為發給的計算始點,但未顧及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的遺屬,因此衍生此件釋憲案。(編輯:張銘坤)1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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