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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楊男家屬透露,南京南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死者穿越鐵道,涉嫌失職;此外,站台沒有設置安全門,應承擔一定責任,憤而透過律師提告上海鐵路局及南京南車站,認為這兩單位未盡管理責任,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補償金、誤工費等在內損失總計 102 萬人民幣(約新台幣 450 萬),其中鐵路上海局集團及南京南站應承擔 80% 的責任,賠償近 82 萬元人民幣。
警方調查後發現,死者並沒有購買當天 D3026 次列車車票,橫越鐵軌的動機不明。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調查,男子在高鐵駛入時突然從月台跳下,南京南站工作人員一發現馬上大聲示警,司機也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鳴笛警告,車站各處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
經過法院調查,男子跳下站台時,距列車頭僅有幾公尺,司機緊急將時速 30 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 35 公尺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事故發生後,南京市急救中心於 21 分鐘後到達;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人員於 4 分鐘後到達,消防人員於 16 分鐘到達現場,進行脫困計畫,在 17 時 50 分將楊男移出站台。
法院認為,死者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本次事件是因他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是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一種漠視和放任」,因此駁回家屬要求鐵路部門賠償的訴求。宣判後,死者家屬尚未提出上訴。